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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一般说来,主要的税收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由国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税法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根据税收基本法规作出解释和详细规定;有关地方各税的征免和各税具体稽征管理制度,一般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税法由一些基本因素所构成: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其他因素有: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纳税人也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
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人所得税就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对何种客体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如烟、酒等);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三、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和项目。如消费税就设有烟、酒和酒精、化妆品等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税负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指按照固定比例确定的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按一个固定比例征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均实行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累进税率。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征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3.定额税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该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前者如现行税制中的盐税以盐的吨数作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环节。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纳税环节解决的就是征一道税,或是征两道税,还是道道征税以及确定在哪个环节征税的问题。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一般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即在纳税期限届满后,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指税法减少或免除税负的规定。减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税不同于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另外,减免税也不同于税法中规定的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时,采取处罚措施的规定。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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