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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师制度

培训师制度的国际视野及对我国培训师制度设计的启示
2015年09月17日 09:53 来源:《开放教育研究》2015年第1期 作者:吴峰 李一凡 字号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内容摘要:培训师职业对于推动我国建设成为学习型社会意义重要。我国培训师制度设计的缺乏,已导致培训师行业出现一些问题,如质量体系不完善、培训师与培训机构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晰、缺乏政府监管与行业规范等。

关键词:培训师;制度设计;终身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吴峰,博士,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企业与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人力资源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研究领域:人力资源开发、数字化学习,wufeng@pku.edu.cn;李一凡,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培训师职业对于推动我国建设成为学习型社会意义重要。我国培训师制度设计的缺乏,已导致培训师行业出现一些问题,如质量体系不完善、培训师与培训机构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晰、缺乏政府监管与行业规范等。本文选择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的培训师行业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政府引导监督制度、行业规范协调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五个方面,分析西方国家的培训师制度设计思想。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培训师制度设计的建议:首先,政府参与,严格规定培训师执业资格与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建立培训师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清晰培训师与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第三,培育专业化协会,深化行业协会的质量监管和标准制定;最后,完善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向国际化标准看齐。

  关 键 词:培训师 制度设计 终身教育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基于四维度模型的企业大学创新体系研究”(BKA120085)。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未来我国要大力发展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培训是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学习型社会的基础。同时,培训也是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途径。国际社会对此已经达成共识。在我国正处于人力资源数量优势向质量优势的转变过程中,培训尤其重要。世界不少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培训师制度从而为培训业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我国培训师行业体系发展起步晚,制度建设更是匮乏。对比研究发达国家的培训师制度设计,吸取它们的思想及成功实践经验,对我国培训师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一、我国培训师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2年,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李荣生,2002),我国才正式认可这个职业。在这份文件中,企业培训师被定义为“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研究开发针对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咨询和教学活动的人员”。企业培训师作为一项职业得到政府承认,标志着我国企业培训职业从此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迈出历史性一步。

  从颁布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到现在,我国培训师行业得到长足发展,但还存在不足。例如,孙明宇(2005)认为培训师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是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本研究针对38位培训师进行问卷调研和访谈后总结出我国培训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见表一)。可以看出,关于培训师的个人价值实现,也就是社会地位及劳动报酬方面不存在问题,认为报酬低的仅占13%,培训师社会地位不高的仅占21%。相反,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培训师的社会地位及报酬是不错的。总结表一的数据信息可以得出培训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质量体系方面主要表现为课程质量不高、培训师专业性不强、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三个方面。虽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但是缺乏制度保障,特别是职业资格与市场准入方面的制度保障,导致现实中培训师的能力要求及培训师行业的进入门槛太低。

  第二,培训师与培训机构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晰。培训师受雇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委托培训师完成培训业务。但是由于培训任务是一项知识与智力活动,培训师完成业务有很大的独立性和自由度,因此会出现一些发生在培训师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知识版权纠纷、委托代理关系破裂等问题,由此明确委托代理关系、清晰知识版权归属显得非常必要。

  第三,缺乏政府监管与行业规范。目前,我国培训业既缺乏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也缺乏类似于美国培训认证协会(AACTP)的规范。培训师及培训机构是以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如果对它的监管不力和规范缺失,会导致整个培训师行业风气的下降。因此,培训师行业发挥政府的引导及行业协会的监督规范作用非常重要。

  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源于我国虽然认同了培训师这一职业,并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但还缺乏相应的培训师制度去保障标准的落地与实施。

  二、国外培训师制度

  本研究选择美国、澳大利亚、德国三国作为参照对象,是因为他们有很强的代表性。美国培训师行业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最早提出和开展企业培训的国家。培训在美国已成为产业。培训师职业意味着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较高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能力素质。美国培训师行业发展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规范,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激烈的产业竞争就迫使企业重视对高新技术的培训。同时,美国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也使企业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来捍卫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市场份额。企业往往通过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个性鲜明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结合企业文化的继承与创新,设计满足本企业员工需求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以此来不断提升本企业的人力资本(吴峰等,2012)。

  美国培训师行业以企业为主导的特点,使其培训方式更为多样化、培训效果评估更为货币化。最重要的是,企业对培训师的素质技能要求很高,除要求有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专业技能外,还需要具备培训师通用的执业准则,否则企业在一年一度的考核评估中会将培训师淘汰。例如,美国培训认证协会是全球范围最早专注于培训师系列认证的机构,专业性、稳定性极强。

  澳大利亚在企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有悠久的历史。特别是近年来,澳大利亚大力推进终身教育,将继续教育视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建成了一整套特色鲜明的培训制度体系。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的注册培训机构标准明确了培训机构与培训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把质量关,保证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闫桂芝等,2011)。

  德国培训师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主要得益于二战后的经济复兴。德国对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很重视,效率高、实用导向的学徒制最早产生于该国。目前,德国培训师已是一个发展成熟、独立的行业,拥有数量充足、资质好的培训师队伍。德国培训师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培训师的高素质表现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有效的培训师能力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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