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tal rule

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民法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司法解释 法律 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88]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 :1988-10-14

实施日期 :1988-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合同,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
  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 [1988]民他字第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

更多阅读:

横渠四句

土地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